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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销售假“世博金银纪念币”被判持有假币罪
       假冒上海收藏品会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等身份从事电话销售活动,将伪造的2010年上海世博会金银纪念币、熊猫纪念币、世博纪念品等销售给收藏品爱好者,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薛 安、徐金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8.5万元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3.3万元;杨兰云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分处罚金2.1万元至3千元不等。

  主审法官王海瑛解析本案定罪量刑时表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地采用电话销售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13名被告人之间主观犯意上互相沟通、彼此配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各名被告人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各司其职,为使被害人上当受骗、获取钱款而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13名被告人应对其参与共同犯罪期间所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经查明,2010年3月至5月间,在共同犯罪团伙中,被告人徐金祥任老板,负责进货、提供客户信息等,被告人薛 安任经理,负责招聘人员及日常业务管理等重要工作,且被害人王某提供的汇款凭证等亦证实被告人薛 安持有的个人账户内,有涉案资金的往来,可见薛 安、徐金祥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其他业务员是有区别的,宜依法认定为主犯,予以惩处。

  至于被告人薛 安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薛 安构成持有假币罪不当,应以诈骗犯罪预备或者未遂论处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从案发场所查获的假纪念币,因尚未进入销售诈骗环节,属于薛 安为诈骗而持有的行为,而且所查获的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鉴定,均属于伪造的法定货币,故该行为已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持有假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而不应再以诈骗犯罪预备或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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